吉林省事业单位法人年度审验暂行办法(试行)
(吉编办[2003]11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省事业单位法人的监督管理,规范事业单位法人年度审验(以下简称年审)工作,保护事业单位法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2号令,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事业单位法人进行年审,是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条例》的规定,要求事业单位法人按年度报送执行《条例》、履行职责情况的一项制度。
第三条 事业单位法人在规定时限内参加年审是《条例》规定的义务和责任。
第四条 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按照登记管理权限,负责辖区内事业单位法人的年审工作。
第五条 年审的起止日期为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
第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法人进行年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二)实际使用的名称(包括印章、牌匾)与核准登记的名称是否一致;
(三)实际住所与核准登记的住所是否一致;
(四)是否按照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有无超出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行为;
(五)事业单位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与实际的负责人是否一致;
(六)开办资金有无大幅变化,有无资不抵债及开办资金与宗旨和业务范围不相适应等情况;
(七)有关资质认可或执业许可是否继续有效;
(八)接受捐赠、资助及使用情况是否符合《条例》和其它有关规定;
(九)自核准登记后是否超过一年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自行停止业务活动一年以上;
(十)有无抽逃、转移开办资金的行为;
(十一)有无伪造、出租、出借、涂改《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的行为;
(十二)依法纳税情况;
(十三)违约和社会投诉现象;
(十四)涉及诉讼情况;
(十五)受奖惩和有关评估情况。
第七条 事业单位法人参加年审时须提交下列文件:
(一)《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
(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和所有副本;
(三)事业单位初始设立登记(备案)申请书和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
(四)事业单位开办资金保证书和参加年审上月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其收入支出表;
(五)《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证》;
(六)现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
(七)住所(办公场所)报告书及其相关证明文件;
(八)资质认可或执业许可证明;
(九)受奖惩或有关评估的证明;
(十)变更登记事项报告书;
(十一)税务登记证和本年度纳税缴款书。
(十二)现使用的合法行政印鉴、财务印鉴印模和法定代表人签字笔迹和名章印模。
第八条 年审采取申报单位自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申报材料和现场查验三种方式。
(一)自查:事业单位法人按照《条例》及本办法第六条各款要求,对本单位执行《条例》、履行职责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将自查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书面报告和《事业单位年度报告书》。
进行自查的事业单位法人范围由登记管理机关确定。
(二)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申报材料:登记管理机关按照《条例》及本办法第六条各款内容,对事业单位法人报送的《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和本办法第七条各款要求提交的相关文件进行审查。
(三)现场查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条例》及本办法有关规定,在事业单位住所(办公场所)对事业单位法人执行《条例》、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现场查验。
需进行现场查验的事业单位法人范围由登记管理机关确定。
第九条 年审程序:
(一)填写年度报告书:事业单位法人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填写《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一式三份。同时备齐本办法第七条各款要求提交的文件资料。
(二)报送:事业单位法人应当于每年3月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其它有关材料。
(三)审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参加年审单位报送的《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和提交的相关材料。对于《事业单位年度报告书》填写不规范、提交材料不齐全的,要告知事业单位重新填报或补充提交有关材料。对填报规范、材料齐全、有效的,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取何种年审方式对其进行审查。
(四)作出结论: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审查的情况,对年审单位做出年审合格或者不合格的结论。
(五)加贴标记:对年审合格的事业单位法人,由登记管理机关签署年审合格意见,在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上加贴年审合格标记,该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延续到下一年度。
(六)发布公告:登记管理机关对年审合格的事业单位,在指定平面文字媒体上发布公告。公告费按实际发生额由事业单位承担。
第十条 《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的填写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报告书必须用钢笔填写(或打印机打印),字迹要工整,不得涂改或粘贴;
(二)开展业务活动情况。填写单位在填报年度内,依据《条例》规定,按照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的具体情况,包括开展业务活动的项目,取得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及有关数字,存在的问题和相应的改进措施等;
(三)说明有关登记事项年未实际情况,即在年末时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上记载的有关登记事项相同或不同的实际情况;
(四)经费收支情况;
(五)有关部门对事业单位的奖励和惩罚情况和事业单位接受有关评估的情况和结果;
(六)事业单位接受捐赠、资助的数量、方式、使用方向和使用结果等;
(七)印鉴和签字齐全清晰。
第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事业单位法人,不予通过年审,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应处理。包括提出警告、限期改正、撤销登记、收缴证书和印章。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扰乱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的;
(二)核准登记(备案)满一年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失去继续开展业务活动能力的;
(三)擅自改变登记事项的;
(四)在年度审查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五)超越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
(六)在业务活动中出现严重经济问题、已经资不抵债或者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七)擅自改变单位名称或加挂牌子以及使用与名称不符的印章的;
(八)未按规定参加前次年审的;
(九)未按规定时间办理变更登记的;
(十)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
(十一)抽逃、转移开办资金的;
(十二)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出租、出借印章的;
(十三)有关资质认可或执业许可已超过法定时效的;
(十四)接受捐赠、资助及使用情况不符合《条例》及有关规定的;
(十五)有其它违反《条例》行为的。
第十二条 对年审不合格或者不按规定参加年审的事业单位法人,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废止,失去法定效力。按照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等国家部委局《关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问题的通知》(中编办发[2000]17号)的要求,停止办理该事业单位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已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取得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授权吉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如国家有关部门制发相应规定,以国家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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